黄某荡驾驶桂GY***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黄某珠到贵港市覃塘区购买花生油,直到第二天凌晨5时30分许,打算从樟木镇返回五山镇。在驾车途中,黄某荡感觉头痛,并且有打瞌睡的迹象。当其驾车途经S308省道57km+950m路段即山北乡往樟木镇路段时,黄某荡因疲劳驾驶,未按驾驶技术操作规范实施安全驾驶,径直与对向驶来的一辆重型货车发生了碰撞。
碰撞过后,安全气囊全部弹出,小型客车的左前方受损严重,因驾驶人黄某荡和副驾驶黄某珠都系了安全带,现场皮肤有擦伤。事故发生后,黄某荡考虑到自己系无证驾驶,甚是慌张。于是电话车主黄某恒让其过来处理该起事故。车主黄某恒接到电话后,想立即赶往现场处置,但因无车前往,直到当日早上8时30分许,才乘坐他人车辆赶到事故现场。
在现场,黄某恒看到自己的爱车受损严重,于是报了保险和110事故警情。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值班民警接到110警令指挥部警令后,奉命出警。与此同时,黄某荡对黄某恒声称自己脑袋疼,想去医院检查,于是借故离开事故现场,同时告诉黄某恒要是交警问起现场情况,就说系黄某恒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。黄某恒想着只是报保险,谁驾驶都一样,于是答应黄某荡的请求。
民警到达现场后,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取证,并对黄某恒做了现场问询,但黄某恒对事故的描述漏洞百出,显然不是当事人。于是民警要求大队监控中心调取监控卡口的抓拍影像,证实小型客车驾驶人并非黄某恒本人。
经调查,民警根据事故发生经过的存在事实,认定黄某荡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规定,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上路,并且未按驾驶技术操作规范安全驾驶,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。鉴于黄某荡认错悔改态度良好,民警并没有对其进行拘留,而是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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